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 158号)和承德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全县土地储备管理和供应,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标准地”改革在落实“两统一”职责、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事先定标准、事前做评价、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增强土地资源有效供给能力、促进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实施为目标,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优化流程,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资产保障。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亩产效率。
3.坚持全过程监管。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体系,推动项目竣工、达产等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承诺履约管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保障“标准地”推动有序高效。
二、工作目标
(一)有序推进。参照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试点,围绕项目建设,以工业用地一级市场“标准化”供应为目标,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库以及入库体系,进一步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县域实施。力争实现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 30%,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建立项目策划生成的办理流程、协同模式和运行规则,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三)强化配合。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协调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和手续,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区域评估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实施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前,根据行政审批实际需要统一开展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制定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责任部门: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气象局、旅文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项目用地储备,推进区城整体收储和综合开发。不断优化土地储备机制,创新土地要素供给,由注重增量向盘活存量、优化增量转变。土地转用征收手续经省政府批准后,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的原则,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借鉴先进地区土地储备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强化建设用地储备,推进区域整体收储和综合开发,尽快完成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工作,配套市政道路、雨水污水、供水、电力、通讯以及场地平整等施工建设的必要基础设施,并及时纳入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库进行管理,确保达到“净地”条件,产权清晰无争议,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责任部门: 资规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交通局、供电分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直有关部门)
(三)设定“标准地”各项指标,构建“3+2+N”指标体系。我县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执行“3+2+N”指标体系。其中“3”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 3项基本指标,具体指标定额为,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 220 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 万元/年,容积率达到1.0以上“2”是指能耗、环境 2 项必备指标,具体指标定额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N”是指除上述指标外,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准入政策基础上,根据自身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设置产业准入、亩均产出、用水、用电、碳排放、研发投入等指标。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责任部门: 资规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直有关部门)
(四)规范开展“标准地”供地工作,严格按标准出让。符合“标准地”条件的工业用地要优先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年度供地计划发布后,意向用地单位可向县资规局提出预申请,并就“3+2+N指标”进行承诺。意向单位承诺情况符合“标准地”各项指标的,由县资规局出具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及时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将“3+2+N 指标”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子以明确,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受让人。“标准地”成交后,由受让人与县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标准、相关要求、违
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确保各项标准落实到位,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 发政局、资规局、林草局、旅文局)
(五)优化办理流程,确保“交地即交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多测合一、多审合一”改革,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共享成果”。资规局要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的土地勘测定界环节与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环节合并,确保拟供应地块“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把原来土地供应之后再进行权籍调查、审核登记的串联办理流程,变成同步并行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交地确认书”后,持完备的不动产申报材料,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做到“交地即交证”。(责任部门: 资规局、行政审批局)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合验收。“标准地”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土地使用权人) 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报住建局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住建局会同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资规局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验收机制,推行综合验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的,通过验收;不符合的,不予通过验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核验收通过的,由相关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相关手续。(责任部门: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七)加强达产验收审核,确保按标投产。县政府按照与受让人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履行协议情况实行达产审核。达产审核期以 5 年为限,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政府对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予以政策支持; 项目竣工验收后 5年内不能通过达产审核的,其违约责任和项目退出按履约监管协议执行。(责任部门: 发改局、资规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隆化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相关县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重点研究协调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中的重大问题,抓好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等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具体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相互配合、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工作。资规局牵头成立相应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增强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确保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富有成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相关服务场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介绍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项目积极参与,营造我县浓厚的投资氛围,促进我县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再上新高度
附件:河北隆化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河北隆化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为推进我县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成立河北隆化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利刚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国辉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姜国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成 员:李福春县发改局局长
滕丽华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县林草局局长傅雨时
王晓林 县水务局局长
高世杰县气象局局长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郭金辉
王建华县交通局局长
王 杰县住建局局长
郑小兰 县旅文局局长
郭建军 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刘 然 苔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左鹏宇 蓝旗镇人民政府镇长
鲁学文 安州街道办事处主任
县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姜国锋同志兼任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