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政府部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联合验收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牵头部门按照“一窗受理、统一组织、联合测绘、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办理方式,召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园林和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成立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授权到位,按时参加联合验收和出具验收意见,统一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推行“联合验收”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划条件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城市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专业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将城镇燃气工程、供电工程、供水工程、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等配套事项并入联合验收环节
第五条 联合验收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自检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文件材料已按规范要求收集齐全,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并已形成与纸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整理完毕;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档案自检,并签署书面意见,形成自检报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或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完毕。
(四)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五)规划审批确定拆除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物已拆除完毕,建筑垃圾已清理。
(六)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七)相关专业报表填写完整,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
料。
(八)涉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建设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成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召集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 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提前介入、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负责咨询、受理、补正、审批等环节服务窗口工作。
(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相关部门 (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隆化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依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等)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补齐。
(二)受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统一接收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经初审后分别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齐全、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启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的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查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工作后,于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 (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授权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查验,并填写联合验收会签表。
(四)审核。对查验合格的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单位)于查验后 2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2 个工作日内未出具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许制,视为通过验收,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应出具验收意见的部门承担。对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单位)于查验后 2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一次性反馈至建设单位。
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符合规划、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需要较长时间整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做出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做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将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用时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
涉及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验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复验。原已审查通过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如果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部门 (单位)可不参加复验。相关部门(单位)于复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验收证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一次性反馈建设单位。(五)审批。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各验收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直接办理城镇污水排放手续、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九条 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隆化县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隆化县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松明政府副县长
常务长姜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 组 长:由立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白树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于德水 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门 达 园林局局长
成员:荣海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
刘铁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综合股股长
崔海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尹建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规划股股长
刘明阳行政审批局城市建设审批股股长
高明洁园林局股长
张 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荆 浩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规划股科员
陈晓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规划股职员
李建勇 行政审批局城市建设审批股职员
王宇航 行政审批局城市建设审批股职员
陆莹园林局职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主任由由立刚同志兼任,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具体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降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